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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鞍山市中小学招生规定公布

来源:鞍山市政府 2016-3-15 22:37:54

2016年鞍山市中小学招生规定公布 
 
  14日,从鞍山市教育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保障适龄儿童平等接受教育权利,市教育局向全市中小学校下发了《做好2016年中小学招生和初中生毕业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拟定学区划分方案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其适龄随迁子女可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持有鞍山市《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明、就业证明,向居住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指定学校接收;接收学校不得以额外招生为由收取接收费用。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特别是返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正常入学。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要求,逐步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方便随迁子女入学。

  根据相关要求,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切实做好小学入学和小升初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坚决杜绝“以分择生”的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统筹考虑高中阶段教育,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要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提高农村地区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比例。

  继续推行和完善公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其他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定向分配到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的改革措施。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到校比例不低于2015年。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普通高中要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作为招生的主要依据。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要从指标到校的招生计划中划出10%以上的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用于提前免试招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业考试成绩全优的学生。

  中小学校要实施阳光分班合理排座,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分班,不得设置重点班、快慢(好差)班、实验班、特长班、补习班、奥数班等,严禁根据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和编排学生座位。

  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招生要全部列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严禁以择校生、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普通高中的班额标准为45人,最高班额要控制在50人以下,有条件的普通高中班额要逐步减小,实施小班化教学,鼓励普通高中在教学模式、课程建设、学生发展评价以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以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

  各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纪律,不得违规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在中招考试前录取学生。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中考、高考信息管理,严禁对中考、高考“状元”和中、高考成绩的任何宣传,坚决制止对中考、高考成绩的各种炒作,严禁以中考、高考成绩评价学校和教师。

  鞍山市将按照《辽宁省教育厅空军招飞局沈阳选拔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度辽宁省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2016年度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工作,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及空军招飞机构的考查结果,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将沈阳市第一中学航空实验班2016年度招生计划列入本地中考招生提前录取批次。

  继续执行国家、省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优待政策。烈士子女入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助学政策。援藏干部(援藏期间)子女、援疆干部(援疆期间)子女、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胞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10分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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